编号:ZGDH2015-2
政 府 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审定备案稿)
采购单位: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采购内容: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赴法国里昂灯光节灯组(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等项目
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2015年11月
总目录
2、磋商函
第一章 磋商 邀请函
:
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赴赴法国里昂灯组方案已审定通过,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报经自贡市财政局批准,对灯组(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一、编号:zgdh2015-2号
二、采购内容: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赴法国里昂灯组(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项目。
三、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第三方;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有彩灯制作等相关项目;
2、供应商单位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
(1)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持有效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人授权函(原件);
注:(1)供应商在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供应商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2)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请各供应商提供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后方为有效,原件带到展出科备审查后退还,以原件为准。如有伪造或虚报,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资格。
四、磋商预报名、磋商文件发售信息及磋商保证金:
磋商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6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提供磋商文件时间: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6日止。
地点:自贡市自流井区公园路6号自贡市文广新局(原灯贸委办公楼)灯会展出科 电话:2208434 2303287 2206189
获取方式:每标段灯组效果图及说明收取500元现金,凭票拷取相关资料,资料费概不退还;
磋商保证金预收款:
磋商保证金:30,000元
户 名:自贡市财政局
帐 号:83593012
开户行:自贡市商业银行汇东支行
磋商保证金预收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缴财政专户。(特别提示:请于11月14日下午3点以前至自贡彩灯公园内原灯贸委办公楼财务部开具财政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持银行回单交财务换取收据);拒收现金。
五、答疑截止时间:
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6日16:00前如有问题请直接书面或电话询问灯会展出科
电话:0813-2208434 2303287 2206189
六、灯组标段预算控制价及公示时间:
本届灯会灯组各标段控制价的公示时间于磋商前一小时公布;
七、磋商文件接收:
磋商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开始接收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上午9:00
截止接收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
接收地点: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二楼会议室
接收人: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指定人员(待定)
八、磋商有关信息:
磋商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分(每标段须三家以上方能开标,若不足三家当场公布并退回磋商文件,该标段推迟两日于22日上午9点在自贡彩灯公园内市灯贸委二楼会议室按规定再次进行最后招投标。)
磋商地点: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二楼会议室
九、项目实施地点:法国里昂市共和路
十、磋商履约金:中标金额的2%
为保证项目质量,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日历天内需按要求交到采购单位指定账户,否则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采购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一、联系事项:
1、采购单位: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联系人: 袁涛 王昌灵
联系电话:0813-2208434 2303287 221151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组织的招标活动。
1.2 本次磋商活动及因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2. 词语释义
2.1 采购单位: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独立法人。
2.2 供应商:经认定有资格响应磋商,参加磋商竞争的企业。
2.3 响应: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发布的磋商文件,编制磋商文件并按规定磋商的行为。
2.4 合同:采供双方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的磋商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 甲方(采购方):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2.6 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业。
2.7 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 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4 时间:北京时间。
二、供应商
3. 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中供应商要求
4. 磋商委托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磋商费用
5.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 关于联合投标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说明
7. 磋商文件
7.1 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统一序列编制。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磋商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磋商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磋商说明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
8.2供应商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磋商文件规定时间使采购单位收到,在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任何答疑内容,如未提交,视为无疑问。
9. 磋商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单位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 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更正公告形式在单位网上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敬请供应商及时查询。更正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磋商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采购单位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予以公布。
10.磋商 说明会
10.1 供应商应派代表于《磋商邀请函》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磋商说明会。
10.2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它相关供应商。
10.3 勘察现场
10.3.1 根据需要,供应商请自行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磋商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0.3.2 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单位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单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4 磋商说明会会议答复的问题将以“更正公告”形式由采购单位按照本须知第9条的规定方式发出。
四、磋商文件说明
11. 磋商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磋商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2磋商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磋商文件中必须使用其它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磋商文件,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后果的,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12. 磋商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 投标书一:
12.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2.1.2 磋商函;
12.1.3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1.4 供应商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12.1.5 开标报价一览表;
12.1.6 所投项目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
12.1.7 对本次磋商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深化方案、四图一书、技术说明、实施流程等,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2.1.8 磋商保证金汇(缴)款凭据;
12.2 投标书二:
12.2.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行政公章)
12.2.2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行政公章)
12.2.3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行政公章)
12.2.4所投项目的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
12.2.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2.2.6供应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2.2.7供应商近两年已完成或在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
12.2.8最近年份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12.2.9有关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或缴费证明;
12.2.10其它可以证明供应商资信、资质、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3. 磋商文件编制说明
13.1 磋商文件按A4尺寸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应分别编目编码单独装订成册,投标书一、投标书二出现交换内容时,则其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13.2 开标一览表必须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3.3 供应商按规定编制磋商文件,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及其他地方需要盖单位公章的必须盖供应商行政公章。若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磋商文件评标专家将有权拒绝。
14. 对本次磋商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4.1 对本次磋商的详细说明由供应商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 对本次磋商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项目组成说明、深化、优化、货物主要材质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15. 投标报价
15.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对投标标段的报价总额中的项目报价应包括材料、劳务、运输、管理、施工、维护、拆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 磋商法人(委托人)根据采购单位 公布的灯组标段预算控制价进行投标报价,报价表即开标一览表。
15.3磋商文件报价中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5.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磋商 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提供《磋商邀请函》中所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预收款。
16.2 供应商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预收款必须在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16.3 磋商保证金预收款只接收银行转账,拒收现金。
16.4 未按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5 落标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以转账的方式予以退还(无息)。
16.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16.6.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磋商文件的;
16.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16.6.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履约保证金的;
16.6.4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7. 磋商文件的有效期
17.1 自开标日起至灯光节结束拆除完成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供应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18. 磋商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供应商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一份磋商文件“正本”和《投标邀请函》中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磋商文件正本”和“磋商文件副本”。磋商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未分正、副本而出现不一致的由评审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18.2磋商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18.2.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8.2.2 投标函;
18.2.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8.2.4所投项目规模、质量标准、工期说明表;
18.2.5投标书二(资格证明文件)中关于磋商的声明函;
18.2.6全套磋商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供应商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处应由磋商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磋商文件的递交
19. 磋商文件的密封
19.1 磋商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9.1.1 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的正本及全部副本,封口处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及供应商公章,最后确认报价可于投标日截至收标书前在报价表上手写填报,注意大小写一致,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填报,另附于标书中。
19.1.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的正本及全部副本,封口处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及供应商公章。
19.1.3 投标书一和投标书二必须分别装袋密封,密封袋的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采购单位名称、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一(或二)及正副本字样。
19.2如果供应商未在密封口盖上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采购单位将拒绝接受磋商文件。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磋商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磋商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 采购单位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文件,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21. 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单位。
21.2 供应商修改磋商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单位,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磋商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采购单位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采购单位按《磋商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单位主持,采购单位、供应商代表等相关方面代表参加。
22.2 参加开标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 开标时采购单位查验磋商文件密封及盖章情况,验证供应商身份及磋商保证金收据,确认无误后拆封评标。未向采购单位出示磋商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磋商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将拒绝接受磋商文件。
22.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22.5在开标时,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5.1 磋商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及规定份数递交;
22.5.2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磋商文件;
22.5.3 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22.5.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
23.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其法规规定的职责。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3.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23.3.4、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3.5、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4. 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泄露。
24.2 在磋商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4.3 在评标期间,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供应商进行联系。
24.4 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
25. 对磋商文件初审
25.1 初审内容为磋商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5.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5.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4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2.5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2.6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
25.3.1供应商没有实质响应第四章《招标书》技术部分相关要求的;
25.3.2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单位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 评标委员会对磋商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5.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5.5.1 磋商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规定签署和盖章;
25.5.2 未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5.3 与磋商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 供应商拒绝修正错误;
25.5.5 供应商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6. 磋商的澄清
26.1 为了有助于对磋商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采购单位有权就磋商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6.2 必要时采购单位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磋商内容的一部分。
26.3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性内容。
27.废标
27.1 在磋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推迟贰日后在自贡彩灯公园原灯贸委会议室再进行磋商工作。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废标后,采购单位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28. 磋商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对磋商文件进行初审,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 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供应商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评判。
七、授标
29. 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9.1、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打分,并根据得分高低选出成交候选供应商三名。
29.2、采购单位依据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2天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自贡灯会网站和采购单位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成交供应商不具备磋商资格(包含不限于磋商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资格文件弄虚作假),采购单位有权按原有评分结果进行顺位继承并重新公示。各供应商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供应商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人签署,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29.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其追加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10%。
30.供应商的成交标准
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供应商,且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1. 成交通知书
31.1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如对成交候选人无异议,采购单位将在评标现场公布成交的供应商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31.2 采购单位对未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 合同的签订
32.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采购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3. 履约保证金
33.1 成交的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的有关条款规定,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合同金额2%的磋商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
八、其它事项
34. 成交服务费
无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35.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36.1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6.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36.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6.1.1 合同的主要条款;
36.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6.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6.1.4 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
36.1.5 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6.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7.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7.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7.2 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38. 完整物权
灯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和处置(不含租赁钢管、扣件等)。
39. 质量保证
39.1、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应保证所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作用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9.2、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39.3、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承诺,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0. 伴随服务
40.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40.1.1 标的物的现场施工、调试、监督;
40.1.2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管理养护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0.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41.标的物的交付
41.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使用时转移。
42.检测和验收
42.1、甲方根据磋商文件(合同)中规定的检测要求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43.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43.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3.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43.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44. 合同价款和支付
44.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
44.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44.3 自贡辖区的合格发票(国税或者地税机打);
44.4 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4.5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45.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6. 甲方违约责任
46.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46.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6.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7.乙方违约责任
47.1乙方逾期完工交付的,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抓紧组织施工并应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47.2 乙方如有违背标磋商文件要求或违反操作规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指定第二或第三方中标人。
48. 不可抗力
48.1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8.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49. 索赔
49.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
49.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49.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49.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49.2.3、用符合招标要求、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货物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49.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磋商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八)磋商保证金
50. 磋商保证金
50.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磋商文件的约定提供成交金额的2%作为磋商保证金。
50.2、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三个日历天内交到采购单位指定账户,否则采购单位有权视为其放弃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0.3、磋商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返乙方。
50.4、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磋商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51. 合同的解除
51.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1.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1.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2.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53.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54.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55.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56.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第三章 磋商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磋商文件格式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造成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1、(供应商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供应商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被授权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组织实施的编号为 ZGDH2015-22 号的招标活动。被授权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被授权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磋商函
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
我们收到贵单位 ZGDH2015-2 号磋商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同意磋商文件的各条款要求并决定参加投标。
1、我们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内容,包括灯组(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机械器具、保险、劳保、各种税费以及质保期内的一切费用等。
2、如果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我们承诺本投标书的有效期限响应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4、我们愿意提供采购单位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成交供应商,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供应商。
6、我们愿意遵守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
7、我们承诺该项投标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8、我们愿意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每标段预交纳30,000元的磋商保证金。
9、我们愿意按照本磋商文件中提出的付款、考核、索赔及相关要求认真履行项目合同。
10、综合说明:
(1)伴随服务及配合措施;(2)要求甲方提供的配合;(3)对磋商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偏离说明;(4)其它说明。
11、特别说明:我们承诺若我公司有幸成交,本次供应保质保量做好,并协助甲方进行后续维护及项目维护期满后的拆除(含场地修复工作)等。所有有关磋商文件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单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开标一览表
磋商报价一览表
项 目 名 称 |
投标总报价 |
备注 |
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赴法国灯组 |
|
万元(可保留小数两位) |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此报价表可在收标书截至前最后确认投标报价时手填写。
4、工程技术说明书
对项目功能实现的描述及产品参数的详细说明,供应商自行编制。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供应商自行编制。
6、资格证明文件
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本公司愿就由贵单位组织实施的编号为ZGDH2015-2号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磋商文件中所有关于磋商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供应商单位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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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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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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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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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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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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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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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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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
万元 |
销售收入 |
2014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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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润 |
2014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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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含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 |
自有面积 平方米 承租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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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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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优势及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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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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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 |
(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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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它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 |
(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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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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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技术认证的工程师及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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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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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磋商文件
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灯组报经市四大班子审定通过,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报经自贡市财政局批准,对本届灯会灯组(施工图深化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诚邀有资格、有能力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
招标编号:zgdh2015-2号
招标内容:如下
一、 采购要求
1、清单详见附件
2、要求:
2.1制作单位必须按合同拟定日期进场制作、安装、调试、展出、拆除等;
2.2制作单位必须按设计方案图纸制作,不得擅自更改每个标段灯组的规格等;
2.3制作单位必须确保设计方案中每个标段灯组的数量及还原度;
2.4制作单位必须按设计方案中确定的用材(含骨料、面料、灯管材料以及色彩等)进行制作。
2.5灯组主电源线及地埋电线要求穿管铺设,水上灯组水中使用的电线必须使用橡套铜芯电缆。
2.6所有灯组涉及到的灯具必须使用节能灯具,禁止使用白炽灯、碘钨灯等高耗能灯具。因灯组有特殊要求需使用白炽灯的须上报灯会指挥部同意后才能使用。
2.7制作单位设计制作安全性达到气象条件要求。
2.8、所有设计方案归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所拥有,中标的原创灯组的知识产权归创意策划设计者和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共同享有,由第22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独家免费使用。灯会闭幕后,原创者方可使用。
2.9、灯组财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和处置,拆除须于闭幕后15日内完成(具体要求合同中予以明确,水上灯组适当延长拆除时间)。
3、制作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到灯光节开展之日前;
4、售后服务要求:乙方在灯组制作完成后在灯会开展期间,严格按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要求,确保每个灯组安排1至多名现场维护管理人员。
二、报价及其它要求;
1.报价:投标总报价一次报定,包括:
1.1现场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展出费、拆除.施工人员签证费等,供应商自行检测的相关费用(如需施工认证、监理等)。
1.2税费
1.3其它供应商认为应纳入的一切费用。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价格等各种风险,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1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
2.2乙方负责保管、看护进场的材料以及施工设备、工器具等;
2.3乙方负责工程项目所需货物(材料)、货物使用(工具)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以免受损;
2.4乙方施工工人、施工机械或在运输装卸途中对其他工程及邻近产品、管线、建筑物、园林绿化等造成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一切费用;
2.5无论安装、展出与拆除,乙方负责所属场地安全与卫生管理,及时清理施工形成的垃圾物品;
2.6本次招标全部内容为“交钥匙”供应,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请各供应商认真考虑其各种风险。
2.7伴随服务:供应商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解决使用单位提出的维保要求。
2.8各供应商位对《合同主要条款》中的付款方式不能偏离。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
灯组承制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自贡国际恐龙灯会指挥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赴法国里昂灯光节 灯组。
二、承包制作方式
灯组项目制作展出等全承包,由乙方负责所需全部设备、材料、制作、安装、展出、拆除(场地恢复)、吊装费、人工、机械、包装、运输、装卸、仓储、保险、运费、各种税费、劳保、安全人员签证等一切费用。
三、承制费用
费用总额为 万元。
四、制作完成期限
项目施工期限:从2015年 11月 23日至2015 年12 月 4日,确保法国里昂灯光节灯会开幕前一日完成制作任务,展期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拆除时间2016年1月5至2016年1月11日完成拆除任务。
五、项目内容
1、乙方负责组织人员及材料完成灯组的深化设计、制作、安装、调试、预展、正式开幕、展出、拆除等全部工作,并应当满足甲方对施工时间工期及工程质量的要求。
2、乙方须完成制作灯组的人工、材料预算,并按甲方要求完善灯组效果结构尺寸图、灯组制作说明书、灯组电气原理图、灯组机械传动结构图和灯组平面布局图。
3、灯组制作过程中如遇修改、变动等,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执行制作工作(原则在“四图一书”范围内)。
4、经甲方审定后的灯组制作说明作为合同附件。
5、制作完成后的灯组要达到灯会指挥部提出的质量要求。
6、合同签订三日内,按照制作费用总额的2%缴纳磋商保证金,作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及工期等方面的履约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规定事项后,甲方在灯会结束灯组拆除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如发生违约,视其情节,将酌情予以扣除,乙方违约责任超出磋商保证金范围的,甲方将追诉相应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六、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1、本项目所需技术资料和图纸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经甲方审查修改后作为灯组制作依据。灯组制作完成后,乙方须交回全部资料,不得留存复制品及图纸资料。
2、乙方有义务不得将图纸及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知晓或使用,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
七、质量监督及验收标准和期限
1、甲方对项目工作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对质量不达标的,甲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下发《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该《质量整改通知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验收标准及方法以甲方提供的资料和采取的方式为准,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合格。
八、费用支付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为全包干(包括但不限于灯组设计制作、安装、展出、维护、拆除等发生的料工费用)。
2、合同签订生效首付总额的20%。2015年12月1日甲方支付总额的40%。2015年12月5日甲方支付总额的30%。
3、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成工作任务后于2016年1月11日办理剩余的10%合同金额。
4、每次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款项需由乙方开据正式发票,最后一次按甲乙方确认金额开据正式发票。
九、安全责任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严格组织进行施工。其它相关内容按双方签定的《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安全文明生产规范》执行。
十、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拆除后灯组产权归甲方处置。
3、甲方应当及时验收灯组成品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
十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按制作合同完成全部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灯会开幕前移交合格的工作成果并办理移交手续。
2、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的,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给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3、乙方应当在将工作成果移交给甲方前,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4、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规范操作,节约能源,降低负荷;制作守展期间,工棚、值班棚的照明不能使用超过200W的灯泡,不得使用电器炉具。
5、质保期内出现的灯组线路短路、支架倒塌等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的灯组效果,如果没有实现甲方的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安全要求,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7、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园内的制作、安装施工场地煮饭。工作人员的吃饭问题自己另行解决。如有违反灯会指挥部相关规定将根据执法部门的处罚在乙方费用中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施工、展出期间必须保护好园内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彩色路面、花岗石路面上焊接施工时,必须铺设隔断垫层作业。如有损坏,灯会指挥部将根据设施所有者出据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在乙方合同款中扣除。
9、乙方在灯会展出结束后有拆除任务的15天之内完成拆除任务并恢复好制作展出期间所损坏的植被和基础设施,清理现场卫生,园区内严禁焚烧垃圾。
10、乙方所供工程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11、乙方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12、乙方保证展出期间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焊工(钳工)、电工资质,并配备灯组维修所需的工具及材料。展出期间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一经发现立刻停止该工作人员工作资格,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另行安排人员接替。
13、需加护栏的灯组,乙方应按照灯会指挥部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制作。灯会结束后乙方负责保护性拆除并移交灯会指挥部管理。
十二、质保期
1、质保期:灯光节开展至结束。
十三、违约责任
1、本合同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额的20%。
2、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在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赔偿。甲方将与财政、监察等部门共同商议处罚意见。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3、乙方应按约交付所承担的灯组,如不按期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交由第三方完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首选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注:1、 灯组主体结构图,须由有设计、监理资质的单位设计出图盖章,复印设计单位全套资质证交指挥部存档。
2、灯组制作说明以指挥部认可的为准。
3、延展一周属正常情况,按原合同执行。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附件:1、灯组效果图
2、灯组制作要求
3、灯组电气原理图
4、灯组机械传动结构图
5、灯组平面布局图
6、公司资质
7、承制人员名单
8、安全责任承诺书
9、第二十二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安全文明生产规范。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评标方法、评分标准
一、评分办法
1、本次磋商评标采用为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相应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然后汇总,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报价得分通过计算直接取得;报价得分加评委算术平均得分,为供应商的总得分。
3、如某标段出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以磋商报价较低者优先作为该标段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磋商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选择供应商。
二、评分标准:
本次磋商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报价分50,技术分50,具体如下:
(一)报价分:50分
1、C磋商基准价=某标段预算控制价×25%+某标段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75%。(凡供应商投标价超过预算控制价以上的按预算控制价计入,低于预算控制价报价30%的按预算控制价的70%计入,计算算术平均值。)
2、供应商投标价低于C磋商基准价10%范围内的,予以加分,最多加5分,公式如下:
投标得分=45分+(C-某公司投标价)/C*100/2
3、供应商的报价低于C磋商基准价10%以下均予以扣减分,公式如下:
投标得分=45+5(修正分)-│(C-某公司投标价)│/C*100/2
(│---│符号为绝对值)。
4、供应商的报价高于C磋商基准价的,均予以扣减分,公式如下:投标得分=45-│(C-某公司投标价)│/C*100/2
(│---│符号为绝对值)。
5、凡供应商磋商价高于预算控制价报价的,报价分均为零分。
(二)、技术分(50分)
序号 |
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
1、方案的解析(22分)根据供应商方案进行比较打分,分优、良、一般和无方案。 |
||||
1.2 |
灯组专项深化解析评委打分 |
4 |
对灯组进行技术层面的解析 (1)灯组分解效果图线描细化;优4分;良3分;一般2分;无0分; |
|
3 |
(2)灯组内部结构图细化(钢构架);优3分;良2分和一般1分;无0分; |
|
||
3 |
(3)施工比例尺寸图完整(整体和局部正、侧、俯图);优3分;良2分;一般1分;无0分; |
|
||
3 |
(4)电气线路图;优3分;良2分和一般1分;无0分; |
|
||
3 |
(5)机械加工及传动图(以上钢结构、电气、机加工选用型号数据须标注);优3分;良2分和一般1分;无0分; |
|
||
2 |
(6)灯组具体制作说明书符合指挥部要求及深化效果部分;优2分;良1分和一般0.5分;无0分; |
|
||
4 |
(7)灯组各物件所选用材料展示图及参数说明;优4分;良3分和一般1分;无0分; |
|
||
2、公司管理、施工组织方案等(22分)根据供应商方案进行比较打分,分优、良、一般和无方案。 |
||||
2.1 |
管理 施工组织方案 |
4 |
公司经营正常、业绩优异;优4分;良3分;一般1分;无0分; |
|
3 |
1、灯组施工制作方案细则;优3分;良2分;一般1分;无0分; |
|
||
2 |
2、灯组展出运营方案细则;优2分;良1分和一般0.5分;无0分; |
|
||
2 |
3、灯组施工拆除及场地恢复方案细则;优2分;良1分和一般0.5分;无0分; |
|
||
2 |
4、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优2分;良1分和一般0.5分;无0分; |
|
||
4 |
5、项目文明施工组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等);优4分;良3分;一般1分;无0分; |
|
||
5 |
6、制作施工、展出、拆除有关的专业人员配置情况、拟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组成情况;优5分;良3分,一般1分;无0分; |
|
||
3 |
原创作品 |
6 |
本标段系供应商原创作品的一类6分、二类5分、三类4分、四类3分、五类2分、六类1分,无0分。(共同创作的按权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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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灯组招标前灯组预算控制价均公开宣布,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制作合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其成交价一律不调增调减,增减项目除外。
2、每个标段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每家供应商最多可投标3个标段,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成交候选单位不具备磋商资格(包含不限于磋商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资格文件弄虚作假),采购单位有权按原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依序选择并重新公示。
3、磋商文件中如出现前后不一致时,评委有权请供应商澄清说明。
4、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备带评审时涉及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评标委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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